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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政策解读(三)

2022-09-30 00:00

  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并于2016年9月1日正式实施。为让大家更好地了解《慈善法》,现就相关问题进行解读,让我们一起学善、知善、行善。

  

一、慈善组织在哪些情况下应当终止?
《慈善法》第十七条规定,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三)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 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遵循什么要求?
《慈善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慈善组织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开展定向募捐;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


三、《慈善法》对互联网募捐是如何规范的?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上发布募捐信息。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


四、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经营性活动承诺捐赠的,应当如何实施?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演出、比赛、销售、拍卖等经营性活动,承诺将全部或者部分所得用于慈善目的的,应当在举办活动前与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签订捐赠协议,活动结束后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并将捐赠情况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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