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2022-09-29 00:00
开平市慈善会捐赠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开平市慈善会(以下简称“市慈善会”)捐赠物资的募集、使用和管理,确保捐赠人和受赠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慈善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开平市慈善会章程》等相关法规,结合我市慈善工作实际,修订《开平市慈善会捐赠物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物资,是指由市慈善会作为受赠人接收社会各界捐赠的非货币性捐赠财产。物资捐赠包括:企业生产的自产物品、购买的图书和文化用品等物资。
第三条 对物资捐赠的接收、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切实保障捐赠者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捐赠物资的受益对象和使用范围:
(一)捐赠人指定的受益对象和项目;
(二)开平市辖区内需要帮扶的困难对象;
(三)经市慈善会研究决定的其他对象及项目。
第二章 捐赠物资接收
第五条 愿意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市慈善会捐赠其有权处理的合法物资。
第六条 市慈善会组织募捐、接受物资捐赠,应当符合市慈善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七条 市慈善会不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资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
第八条 市慈善会接收捐赠物资时,应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书,写明捐赠物资的种类、质量、数量、价值、用途及交付时间等。若捐赠物资品种、数量较多,需附捐赠物资清单。捐赠物资属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必须提供相关企业的产品生产、销售资质,且必须符合相关部门的规定,同时要查看物品保质期及合格证,需提供生产许可证及本批次产品检测报告,确保物品到达受益人时仍处于保质期内且具有实用价值。
第九条 市慈善会在接收捐赠物资时应当场验收,物资数量须经捐赠人、市慈善会专人清点核实无误后入库。
第十条 接受物资捐赠的入账依据: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价值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人所提供的凭据、证明与受赠资产价值相差较大的,以有评估资质的部门单位作为入账价值。
第十一条 捐赠物资的所有权因捐赠交付而转移至市慈善会;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由捐赠人和市慈善会共同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市慈善会接收物资后,应根据捐赠人提供的捐赠协议书、物资接收证明等向捐赠人开具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事先约定好受赠人的,可与捐赠方、受赠方签订三方协议,明确三方责任。
第十三条 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不计入捐赠收入,不予开具捐赠票据。可在备查簿中登记,进行对外公示并颁发捐赠证书。
第三章 捐赠物资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市慈善会对捐赠物资设立专门的会计科目单独核算并进行专项管理,建立严格的分类登记制度。
第十五条 捐赠物资分为定向捐赠和非定向捐赠,对捐赠物资的使用要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市慈善会不收取捐赠物资管理费用。
第十六条 属于定向捐赠,且符合市慈善会章程规定的,应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不得将捐赠物资挪作他用。确需改变用途、使用方式和捐助地区的,需经捐赠人书面同意。
第十七条 属于非定向捐赠,且符合市慈善会章程规定的,应在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基础上,由市慈善会统筹使用。
第十八条 对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捐赠物资,市慈善会可以依法拍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九条 捐赠物资入库管理:
(一)捐赠物资入库时,需核实数量、检验质量、填制入库单,非捐赠物资不得私自入库;
(二)入库物资要有专人保管,建立库存物资台帐,一律凭入库单清点物资入库,凭出库单清点物资出库;
(三)定期对库存物资进行清查对帐,做到帐实相符;发现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
第二十条 捐赠物资出库及分发管理:
(一)严格履行捐赠协议书,按约定执行捐赠物资的出库及分发工作;
(二)捐赠物资出库时须办理出库单,物资出库及分发程序严格依据捐赠协议书,遵照捐赠人意愿向受助人提出物资使用要求,并将捐赠物资按出库单内容交付受助人。受助人清点物资无误后,应向市慈善会开具物资接收凭据。
第二十一条 市慈善会接收捐赠物资并完成物资分发后,应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接收捐赠物资的日期、捐赠人名称、物资种类、数量、价值和物资分发去向、用途等。
第二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向市慈善会查询捐赠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市慈善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二十三条 市慈善会有权对捐赠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物资的,市慈善会有权要求其进行整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捐赠人应认真履行捐赠协议书,按照捐赠协议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物资转交市慈善会。对不能按时履约的,捐赠人应及时向市慈善会说明情况,并签订补充履约协议。
第二十五条 市慈善会有权依法向协议捐赠人追要捐赠物资,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如捐赠人因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不能按时履约的,捐赠人及时向市慈善会说明情况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第二十六条 市慈善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物资造成重大损失的,市慈善会将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出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相关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慈善会所接受的捐赠物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捐赠物资的使用范围,全部足额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市慈善会要组织人力及时对捐赠物资发放、使用的情况开展日常自查和自我监督。
第二十九条 自查和自我监督的重点内容为:
(一)捐赠物资是否真正落实到应该接受捐助的人身上;
(二)对捐赠人指定捐赠物资用途或捐助地区的,是否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
(三)捐赠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四)在发放捐赠物资的过程中,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拖延交付捐赠物资,或弄虚作假、受助人名不副实等问题时,市慈善会应立即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并及时公布查处结果;
(五)市慈善会违反捐赠协议书使用捐赠物资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市慈善会遵守捐赠协议书或者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开平市慈善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0月19日。